法学博士是高等教育体系中的博士学位,属于最终学位。各个国家的法学博士所授予的对象和范畴均有所不同,在美国,法学博士(Doctor of Juris Science,简称J.S.D,或Doctor of Philosophy in Law,简称Ph.D. in Law)是授予完成博士培养、在法学有独创性贡献的人员的研究型最高学位。在中国,法学博士(Doctor of Law)属于学术型博士学位的一种,授予范围既包括法学专业,也包括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马克思主义、公安学之类的社会科学类专业。
材料补充:
1、法学类博士研究生主要分为法理学、法律史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专业,主要培养面向法律教学、科研和司法实务部门的专门人才。
2、博士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本专业的最高学识水准的学术称号。在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三种学位中,博士学位是最高的一级。我国的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予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规定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博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