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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昆仑旅游学院2017年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实施,规范学院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黑龙江工程学院昆仑旅游学院”,院校代码:13304。是经黑龙江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民办本科独立学院,属于普通高等学校教育与招生系列。
第三条 按教育部第26号令《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文件精神,自2008年起招收的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颁发黑龙江工程学院昆仑旅游学院的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黑龙江工程学院昆仑旅游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本、专科层次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招生政策与组织机构
第五条 招生范围。我院招收普通高中的应往届毕业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六条 招生层次,四年制本科生、三年制专科生。
第七条 外语语种不限。
第八条 照顾政策。我院承认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加分政策,加分仅在考生进档时有效,考生在本批次的专业分配按原始成绩排队,不享受加分。
第九条:学院招生办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院招生工作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及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2、制定本院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3、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学院情况和录取原则,不做误导考生和家长的宣传和承诺。
5、做好网上录取工作。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并负责处理录取中出现的各种遗留问题。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依据国家教育部《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我院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
第十二条:分专业录取时,根据考生填报我院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第一志愿无法满足的按规定按第二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到录取未满计划专业。成绩相同考生(同分末段)录取参照科目顺序为:语文,外语,文综。
第十三条:我院对进档考生专业的安排不设置专业分数级差,按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同一专业志愿按照考生的分数高低、所报专业体检是否受限及综合素质给予专业安排。如我院招生计划未完成,将通过征集志愿完成。
第十四条:根据生源情况调整招生计划时,学院将向省(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省招生办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五条:学院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