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答疑精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比较
【比网校注会学员提问】:
老师您好,股份有限公司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我想知道这两种方式的区别是什么?因为轻松过关三说道,如果是发起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能向他人募集,所以我就困惑了,向他人募集不是募集设立么?希望老师举例解答,谢谢!
【比网校会计在线回答】:
尊敬的学员,您好:
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区别和特点如下:
(1)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也就是说,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设立时起股份全部由该公司的发起人认购,而不向发起人以外的任何社会公众发行股份。由于没有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股份,所以,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发行新股之前,其全部股份都由发起人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东都是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当发行股份的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也就是说,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公司成立时,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人不仅有发起人,而且还有发起人以外的投资者。
(2)发起设立方式的特点是比较简便,只要发起人认足了股份就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但它要求各个发起人有比较雄厚的资金,仅发起人就能认购公司应当发行的全部股份。募集设立方式的特点是发起人只需要投入较少的资金,就能够从社会上募集到较多的资金,从而使公司能够迅速聚集到较大的资本额。但是,由于募集设立涉及发起人以外的人,所以,法律对募集设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
因为轻松过关三说道,如果是发起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能向他人募集,所以我就困惑了,向他人募集不是募集设立么?
这里要分清楚,此处的募集是设立阶段的募集还是公司成立了以后的募集。募集设立,是指设立阶段的募集。而您提到的轻三内容,是指发起设立完成后,即公司成立后的募集。这两个是不同的。
祝您学习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