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派发流程股利:优先股股东的权利

发布时间:2017-08-01分类:注册会计师考试

  《经济法》预习考点:优先股股东的权利

 

  【内容导航】:

  1.利润分配优先权

  2.剩余财产分配优先权

  3.股东权利的限制

  4.表决权的恢复

  5.优先股的回购

  6.公司收购中的优先股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八单元优先股的内容。

  【知识点】:优先股股东的权利

  1.利润分配优先权

  (1)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主要是优先分配利润和剩余财产。在利润分配上,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2)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

  2.剩余财产分配优先权

  当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3.股东权利的限制

  优先股股东在享受优先权的同时,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的权利受到限制。除以下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一次或者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表决权的恢复

  由于公司长期未按约定分配股息,优先股股东恢复到与普通股股东同样的表决权,可以参与公司经营决策。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者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

  5.优先股的回购

  发行人要求回购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除外。优先股回购后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6.公司收购中的优先股

  优先股可以作为并购重组支付手段。上市公司收购要约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但可以针对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