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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认证的发票如何做进项转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因此,如果取得失控的进项发票,除非属于税务机关责任或者技术性错误造成、或者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证实销售方已申报纳税,否则该进项税发票不能用于抵扣,已经抵扣的需做进项转出。
已经认证的进项发票要求退回怎么处理?
已认证的发票如果要退,可以做进项税转出,购货方在税控开票系统开红字信息表上传到国税,国税通过后,购货方提供红字信息表的编码给销售方,销售方开红字发票,把库存商品或者原材料退回就可以。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已认证的发票如何做进项转出?整体上来说,对于对方开具的发票已经认证了,那么如果可以证实对方确实已经申报纳税了则可以申请抵扣进项税的,如果已经抵扣了那么就做进项税转出处理,不然都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在本网站上关于进项税抵扣的处理资料还有很多,欢迎大家来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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