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供应商扣款罚款应不应该做增值税进项转出

发布时间:2020-12-30分类:注册会计师考试

收供应商扣款罚款应不应该做增值税进项转出

要看这一罚款有没有与供应商达成供识,如供应商默认此罚款,不再追付剩余1万元货款,就相当于少付货款1万元,一直挂在应付账款中.三年后须转入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做法商品成本与税金无需会计处理.

如供应商要求签署折让销售合同,明确价格折让,你们公司需凭该折让销售合同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税务审核相关材料,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你们公司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供应商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这样处理,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商品成本相应减少.无需缴纳企业年得税.

具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进项税额转出记借方还是贷方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发票进项税转出了,则是这样的:

借:相关成本费用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收供应商扣款罚款应不应该做增值税进项转出?收供应商扣款罚款是否进行增值税进项转出,需要分情况处理,我们在上面的文章中就这个问题,分几种情况分析并给出了我们的答案,希望可以帮助大家理解增值税进项转出这个问题.同时,会计人在处理财务问题时一定要按照正确的流程处理,养成良好的财务处理习惯,避免走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