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会计分录

发布时间:2020-12-24分类: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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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会计分录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第39号)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只限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不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等

应交税费

贷:银行存款/现金

符合发票要求但仍不能抵扣进项税的情形

(1)如果企业购进旅客运输服务的票据符合要求,但用于以下情形,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④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⑤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⑥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与本单位未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个人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不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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