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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劳务费账务处理怎么做
税法上不容许暂估劳务费,会计上做账也不能暂估劳务费,即使暂估在税法上还是需要调整出来多缴纳所得税!
1、如果对方提供了劳务发票,可以根据发票直接入帐。提供劳务发票,不用做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
借:相关成本费用科目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2、如果对方不能提供劳务发票,单位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
借:相关成本费用科目
贷: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3、劳务费可以税前扣除。
原材料暂估业务的会计核算
企业日常发生的采购业务中,对于“原材料已到,发票未到,货款尚未支付”的情况,为了做到原材料账实相符,企业应先按结算单据或合同约定的价格暂估入账,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作红字会计分录予以冲回。等下月取得发票时按正常程序借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票据”等科目。
如果发票连续数月未到,但存货已经领用或者销售,仓储部门和财务部门仍作暂估入账处理,领用原材料时,仓库部门可按暂估价开具出库清单,财务部门凭此清单进行会计处理:借记“生产成本”、“工程施工”等账户,贷记“原材料”等账户。
【案例】某公司8月份购入材料一批,材料已经运到并验收入库,但发票尚未到达,货款尚未支付,则8月末按暂估价入账,假设其暂估价为6000元,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甲材料6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6000
9月初,作红字会计分录予以冲回:
借:原材料----甲材料-6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6000
9月5日,支付货款,收到发票:
借:原材料----甲材料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0
贷:银行存款7020
按照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及其解读文件规定,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物等暂估入账时,暂估入账的金额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劳务、服务等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比照处理。
原材料暂估业务的会计核算,一般要求是“当月底暂估,下月初冲回”。之所以规定要冲回,是因为这时债权尚未成立,因此不能确认应付债务。但若企业客户很多或发票长期未到,每月都要估入和冲销一次,太繁琐,工作量也大。
实际工作中也有些单位简化了相关会计处理。具体做法是:发票未到的当月月底暂估,发票到达时再冲回,而不必每月月初冲回,月底再暂估。但使用这种方法时,财务人员应再设一套备查账或作辅助核算,对估入的金额、户名等逐笔登记,以便发票到达时逐笔查找并划销。
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企业购置设备、车辆等资产,涉及实物入库与取得发票账单存在差异的,应参照上述方法处理,以确保资产库存数与账面数的一致。
暂估劳务费账务处理怎么做?在税法上是不允许劳务费暂估,希望会计在实际做账的时候,能够遵循税法的相关规定,不能暂估的劳务费就要按照正常的账务情况来进行处理,不要再进行暂估入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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