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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认证的进项发票怎么做账
答:1.进项发票未认证时,做分录: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待抵扣增值税进项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2.认证通过,抵扣时做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增值税进项
月底认证了进项发票,但是对方单位要收回作废有什么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该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开错后,尚未收回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可以作废.
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已认证的发票,不符合作废的条件,也不能退还,可以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47号开具红票的规定处理.
没有认证的进项发票怎么做账?可以通过待抵扣增值税科目,当月将发票先行入账,忘记一次没有关系,对账务的影响也不是太大,但是对税务就不一样了,如果及时认证,可能当期要缴纳的增值税就会减少,所以身为财务还是要细心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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