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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的个税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平时企业为其职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代扣代缴”,就是本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税金,由企业代他们统一缴纳,具体操作是:在本应发给职工的工资中,扣除个税,再把扣除的个税款划到税款专户,所以这部分税金不是由企业自己承担的成本费用,所以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怎么规定的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简单地说就是,个人工资达到一定标准,就应该交个人所得税,这是法定的,当你的工资应该交税的时候,法律规定是由给你发工资的单位负责从你工资中扣除税金(代扣),并交给税务局(代缴),这就是代扣代缴的过程。
扣缴义务人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的范围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3)劳务报酬所得。
(4)稿酬所得。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注意:
(1)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领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据以向纳税人扣税。非正式扣税凭证,纳税人可以拒收。
(2)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凭证可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因此,个人为企业提供小额零星经营业务,企业不可以以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凭证作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应该以对方出具的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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