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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一次性抵扣分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对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的规定有三条: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分两步,步骤如下:
1、购入时的分录:
借:固定资产-原值(不含税购买价值)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2、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时的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等成本费用科目(除残值外的购买价值)
贷:累计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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