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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固定资产账务怎么处理
按照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固定资产
贷: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收入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八条 营业外收入,是指小企业非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入。
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政府补助、捐赠收益、盘盈收益、汇兑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违约金收益等。
通常,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应当在实现时按照其实现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捐赠固定资产税务处理分析
对于增值税处理分析,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从上面的政策规定可知,企业取得捐赠的固定资产只要用于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的项目外,其进项税额均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A公司取得捐赠的机器设备用于生产活动,因此,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对于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分析,可以从3个方面展开:
第一,捐赠收入是分次缴税,还是一次性缴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上面的政策规定可知,A公司取得的捐赠收入应一次性计入2018年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捐赠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可否在税前扣除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从上面的政策规定可知,捐赠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在不得在税前扣除范围,因此,A公司取得捐赠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在税前扣除。
第三,捐赠的固定资产可否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8月30日发布了《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其中明确了“购进”的概念。“购进”固定资产包括外购、自行建造、融资租入、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多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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