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无偿转让的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20-10-16分类: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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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无偿转让的会计处理

集团企业内部无偿划转资产,符合相关规定的,可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14]109号文")生效执行之前,集团企业内部的股权或资产划转的重组交易,如需申请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该项重组交易应当符合《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09]59号文")中关于被收购的股权或资产的比例、股权支付方式、被收购股权禁止转让的期限等方面的严苛条件.

财税[2014]109号文自2014年1月1日起生效执行之后,集团企业内部的资产划转可以直接依照财税[2014]109号文第三条的规定,划转股权或资产的企业之间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选择适用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1.股权或资产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是双方之间存在100%直接控制关系的居民企业,或者是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

2.股权或资产的划转应当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3.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转让方和受让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

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居民企业之间满足上述条件的,可以选择适用财税[2014]109号文第三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办法:

1.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不确认所得;

2.受让方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受让方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集团公司内部无偿划转印花税如何处理?

1、资产划拨涉及到不动产及股权部分的变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第十条"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虽属集团内的无偿划转,但印花税是行为税,只要在划转过程中涉及到产权变更并立书据,则需要按上述规定进行缴纳印花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因而,无论是哪一级的子公司,只要任一公司账簿中"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有增加的,都应该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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