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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和税票上的单位不一样可以吗
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绝对不允许的.《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5〕 I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 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 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增值税发票的填写要求:
1、"购买方"栏填开要求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将购买方的4项信息("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全部填写完整.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购买方为企业、非企业性单位(有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栏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无纳税人识别号)和消费者个人的,"名称"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
2、 "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开要求
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预先在新系统内对编码进行初始化设置,开具发票时,带有税收编码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不作调整,票面中不打印税收编码,税收编码随开票信息一并上传税务机关.
3、"金额"和"价税合计"栏填开要求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金额"栏应填写不含税金额.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如不能准确换算不含税金额,可选择"含税金额"选项填入收取的含税收入,开票系统自动换算为不含税金额,"价税合计"栏为系统自动算出,不能人工修改,应等于含税收入.
4、其他栏次填开要求
"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可按实际业务填写,无此项目可不填."收款人"、"复核"栏可按实际需要填写,"开票人"栏为必填项,"销售方(章)"栏应加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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