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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由退款会计税务如何处理
老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九条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无条件退货销售方式下,企业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且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退货时的会计分录如何做?
退货的会计分录分两种情况,销售退货和采购退货,具体的会计分录书写如下:
1、销售退货
借:主营业务收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企业)(红字)
同时,冲回成本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2、进货退货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企业)(红字)
贷:库存商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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