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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引进安置费入哪个科目
根据税法实施条例,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人才引进安置费,作为引进人才的任职或受雇收入,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
支付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银行存款,期末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付职工薪酬。
人才引进安置费免税规定散见于地方税收法规中,税法无明确规定。广州市《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64号)规定,对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而发放的一次性安家费,不超过5万元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5万元的,其超出部分可按签约期限平均分摊计算。
其他省市也规定有安置费的免税标准,但数额不统一。
退职安家费如何纳税?
退职安家费是指个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和标准所领取的退职安家补助费,是职工退职费的组成部分。 我国退职安家费政策,执行已久。1951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指职工调动工作的调遣费;1955年经国务院确立并使用至今的我国劳动工资统计指标中,作为非工资总额组成项目的退职安家费,是指调动工作地区的安家费或者调动工作的安家费,而劳动工资统计指标的主要来源是单位实际发生的会计核算资料。
根据我国有关会计制度规定,退职安家费在劳动保险费或退职金中开支。企业会计制度讲解中将职工调动所发生的易地安家补助费,帐务处理上列支为管理费用中的劳动保险费,验证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行政事业会计制度,如《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教计字[88]163号)中规定,支付给退职教职工的退职金和退职人员赴外地入户的旅费、安家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在"职工福利费-退职金"中核算。财政部关于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06]401号)说明,对个人和家庭补助-退职金反映的是行政事业单位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和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退职补助。
职工退职是指职工离开现工作岗位的行为。根据1994年国家统计局劳动统计指标解释,职工办理了相关手续而正常退职,有离退休、退职、辞职、合同终止和调出等多种情况。上述人员退职,原工作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都不同程度地支付其一定标准的异地安家补助费或退职费。
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包括原工作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应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所以,本文认为,按照暂行办法开支的退职安家费,免纳个人所得税;超越暂行办法规定发放的退职安家费,视同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见,退职安家费是原工作单位(或调出单位)支付给退职职工或合同终止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为单位日常开支的一种费用;这种支付行为产生的前提是职工调动工作,即退职安家费专指职工调动安置费或退职安置补偿金,而非其他费用。它虽不属于个人工资性支出,但个人一次性取得数额较大时,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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