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策会计分录,关于这块的内容各位小伙伴是比较关注的,固定资产购入时,作为企业的非流动资产,根据受益对象分摊固定资产折旧,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影响企业的利润。税法对于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优惠,符合相关条件,固定资产可以进行加速折旧。如果不太了解,别着急,本文比网校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策会计分录
首先要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残值率
一般现在的话,税务局没有明文的规定,都是按照公司的具体来做
残值率5%
6500*(1-5%)=6175
6175/3/12=171.53
分录(如果是制造部门使用就放到制造费用,要不就放到管理费用或者营业费用)
借:管理费用-折旧 171.53
贷:累计折旧 171.53
然后等到3年后,折旧已经踢完,然后固定资产还在使用的话就不用再做单独的分录了.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条件和方法
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方法。
(2)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3)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4)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四、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一)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二)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以上就是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策会计分录的详细介绍,不知道大家有没有了解清楚呢,希望本文对你有所帮助。更多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有关的内容,请继续关注比网校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