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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司的地被政府收回如何作分录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3号)第四条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因此,企业土地收储若是属于因公共利益进行搬迁的,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借:专项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
借:累计摊销 营业外支出
贷:无形资产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资本公积
若企业土地收储不是属于公共利益进行搬迁的,其账务处理如下:
收到补偿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处置土地时:
借:营业外支出 累计摊销
贷:无形资产
房地产公司取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属于不征税收入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对此进一步明确,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对照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发现,该业务属于政府采购行为,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财政性资金.房地产公司收到的土地款返还款实际是回迁房的销售款,因此,不属于不征税的财政性资金,应当作为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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