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加计扣除账务处理

发布时间:2020-06-17分类: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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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扣除账务处理

月底结转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次月月初抵减、交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加计扣除增值税附加税账务处理

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具体如下:增值税"加计抵减"

01 -增值税加计抵减,会计处理方式明确了

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019年4月份我一般纳税人咨询公司符合增值税的加计抵减政策,4月份销项税31万元,进项税额10万元,全部属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分录:

4月份增值税的加计抵减额=10万元*10%=1万元,应纳增值税=31-10=21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21-1=20万元

一、计提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1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1万元

二、计提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缴纳增值税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1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万元

其他收益 1万元

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

细节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细节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细节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细节四: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以上就是关于​增值税加计扣除账务处理的详细介绍,不知道大家有没有了解清楚呢,希望本文对你有所帮助。更多与​增值税加计扣除有关的内容,请继续关注比网校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