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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的固定资产是否计提折旧
闲置的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规定计提折旧,但在税法上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会计准则: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有: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食品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
(3)季节性停用及修理停用的设备;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有: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前年度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3)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折旧范围:
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按照规定单独计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3.处于更新改造过程中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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