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客户的租赁订金及租金退回的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20-05-29分类: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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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客户的租赁订金及租金退回的会计处理

1、收到客户定金,应该记入"其他应付款--定金"科目.

2、收到客户定金已作主营业务收入,退还定金时,可以做减少收入凭证.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或者:

(1)先冲销预收账款结转收入凭证

借:预收账款  (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2)然后,根据退款金额,作预收账款减少凭证

借:预收账款

贷:库存现金等

借:银行存款

贷:预付账款-某房东(租屋租金)

营业外收入-违约收入

借:预收账款-某承租方(租屋租金)

营业外以出-违约支出

贷:银行存款

会计分录分为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两种.简单分录也称"单项分录".是指以一个帐户的借方和另一个帐户的贷方相对应的会计分录.复合分录亦称"多项分录".是指以一个帐户的借方与几个帐户的贷方,或者以一个帐户的贷方与几个帐户的借方相对应的会计分录.

 

何谓订金?

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另外,根据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订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订金的,订金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后,订金应即时返还或抵充房价.购房者在支付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属下列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

(2)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3)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4)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的.

而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订金不具备定金性质,从法律上来讲,即使订金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也应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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