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的教育费附加如何计算一直是很多会计小伙伴关注的问题,城市建设维护税=当月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7%或5%或1%;教育费附加=当月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3%;地方教育费附加=当月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1%。本文比网校就和大家介绍与一般纳税人的教育费附加有关的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般纳税人的教育费附加如何计算
一般纳税人的附加税有3种,和小规模纳税人计算方式一致.
分别是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1%,城市建设维护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以当月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为基数.一般纳税人附加税具体计算如下:城市建设维护税=当月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7%或5%或1%;教育费附加=当月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3%;地方教育费附加=当月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1%.
计税基础
(1)城市维护建设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2)教育费附加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教育费附加税,是对在城市和县城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实际缴纳的三种税税额征收的一种附加。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第50号文的有关规定,教育费附加是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预缴增值税缴纳的附加税可以抵减吗?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实际缴纳是指计提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在次月纳税申报期限内一起缴纳.预缴增值税不是实际缴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大于当期进项税额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时候,可以先抵减已预缴的增值税,抵减后仍有余额的应补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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