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的增值税是否要缴纳附加税一直是很多会计小伙伴关注的问题,增值税金跟附加税是同时进行核算,为此在要预缴增值税的时候应该同步算上了附加税,这样缴纳税费时会比较简单,不会来回麻烦的折腾。本文比网校就和大家介绍与预缴的增值税缴纳附加税有关的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预缴的增值税是否要缴纳附加税
预缴增值税附加税也需要预缴,附加是以实际交纳的增值税为计税(费)依据,与增值税同时申报交纳。
税法依据 财税〔2016〕74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
1、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同城的建筑工程服务收到预收款在哪里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如下: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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