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销售房屋分录怎么做

发布时间:2020-05-08分类: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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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司销售房屋分录怎么做

答:小编认为对,于房产销售,可以看做是"销售不动产",则会计分录这样做合适:

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要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因此:

应纳增值税=3150÷(1+5%)×5%=150(万元)

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31 5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1 500 000

【案例分析】

A公司为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其名下一栋办公楼为2016年4月30日之前外购取得,购置发票记载原价为525万元,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

该不动产为自用,会计上以固定资产核算,销售前累计折旧100万元.

2016年11月,A公司决定将此办公楼以1050万元的价格对外转让,并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已履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备案.

2016年12月15日,A公司申报时,填写附列资料(三)和附列资料(一),得出本业务简易计税应纳税额为:(1050-525)÷1.05×5%=25万元.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缴纳) 25万元

贷:银行存款 25万元

 

房产公司卖房送冰箱是否属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2、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混合销售行为有三个必要条件,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销售前提.如果一项销售行为,虽然涉及货物,却不涉及销售货物,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2、一项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强调的是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是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行为,就是兼营行为;其销售货物的对象和提供应税劳务的对象是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如果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对象,也是兼营行为;

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之间有从属或者因果关系,如果没有从属或者因果关系,同样是一种兼营行为.

3、两个要件.混合销售行为必须涉及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不要求涉及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营业税非劳务类应税行为.如果只涉及货物,或者只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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