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作废后是否需要冲红一直是很多会计小伙伴关注的问题,其实增值税发票作废之后就不需要再冲红了,已经作废说明这张发票是不能够用了,冲红也没有意义。建议开发票的时候要认真,尽量不要有开错发票需要作废或冲红的情况。本文比网校就和大家介绍与增值税发票作废有关的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增值税发票作废后是否需要冲红
不需要。
作废是指在开票当月,所开发票与实际不符,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将其作废,然后重新开具。
而红冲是指以前开具的发票,已经记账,无法作废,只能是开具相同的红字“负数”发票将原发票冲回,再重新开具蓝字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之后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在开具普通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普通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普通发票(含未打印的普通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普通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增值税普通发票跨月不能作废,应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关于明确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函[2007]129号)的规定,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参照《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国税转[2004]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
1、 购货方未作账务处理,销货方已作账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后开具蓝字退货进仓单,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同时,必须把红字发票记账联撕下作为冲帐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并把收回的原发票粘贴在红字发票存根联背面以备核查。
2、 购货方已作账务处理的,不论销货方是否已作账处理,销货方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填制蓝字退货进仓单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
3、 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必须记载与发票和销货清单内容一致的事项,包括原发票联的复印件和银行收款进账单(原已付款的),以及退货的原因并加盖购货方单位印章或财务普通章。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处理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执行,所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与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处理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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