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会计分录一直是很多会计小伙伴关注的问题,购进货物大于销售货物会出现进项大于销项的情况,也有委节性生产,常年销售的情况,当纳税人大规模购进这类商品时以备常年销售也会出现进项大于销项的情况,但长期的看,终会是销项大于进项的。本文比网校就和大家介绍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有关的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会计分录
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会计分录:
月末,如果有留抵税额,企业应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如果有应交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月末增值税需要做结转分录吗?如何写分录?留抵税额怎么反应?
增值税结转:
1、结转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2、结转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3、结转未交增值税
如果1.2结转后转出未交增值税额是贷方余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如果1.2结转后转出未交增值税额是借方余额,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如果进项大于销项就是最后一个分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规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称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税务总局正在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具体办法,在该办法颁布之前,为保证新标准的顺利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暂按以下原则办理:
1、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
2、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3、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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