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收到分公司利润分录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财税[2009]69号文件:四、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因此,如果分配前分公司已经交纳了企业所得税,总公司不用重复缴纳。即使分公司享受所得税减免政策优惠,而总公司不享受,收到投资收益也不需要补齐母公司税率的差额部分。
子公司向母公司分配利润的分录
一、如果本年利润为贷方余额,则说明本年盈利了,应对其进行分配,作如下分录 :
1、先将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1)如果年初利润分配在借方,说明以前年度亏损,用本年度结转的利润弥补,弥补后余额仍在借方的说明还有亏损留待以后年度弥补。
(2)结转本年利润后利润分配余额在贷方的,作如下分录:
按利润总额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盈余公积
根据公司情况自主决定是否计提任意盈余公积金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盈余公积
向股东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股利
可以合并以下作如下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二、如果本年利润账户为借方余额,表明本年度经营结果为亏损,则将期余额直接结转至利润分配账户,留待以后年度弥补。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本年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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