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产品用于捐赠会计分录
举例:外购商品100,进项17,用于捐赠,用于投资,用于分配股东,分录如何
用于捐赠,用于投资,用于分配股东都应视同销售。但是都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核算。
1、用于捐赠
借:营业外支出117
贷:库存商品1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
2、用于投资
借:长期投资117
贷:库存商品1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
3、用于分配股东
借:应付股利117
贷:库存商品1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
捐赠产成品的会计分录应该怎么写
捐赠产成品的会计分录:
1。一种是视同销售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的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2。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3。另一种是按成本转账的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第十条对包括资产捐赠在内的捐赠扣除标准、比例等作了限制性规定,即: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对捐赠的范围、途径、计量、凭证等内容进行细化规定,按照其规定,其中的用于公益性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必须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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