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委托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委托代销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代销合同,委托受托方向终端客户销售商品。
依据新《收入》准则规定,在这种业务模式下:
对于委托方企业来说:应当评估其向受托方转让商品时受托方是否已获得对该商品的控制权,如果没有,委托方不应在此时确认收入,通常应当在受托方售出商品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对于受托方企业来说: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向客户转让商品前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受托方为代理人,应当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约定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表明一项业务安排是委托代销安排的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受托方向最终客户出售商品之前,委托方拥有对商品的控制权;
二是委托方能够要求受托方将委托代销的商品退回或者将其销售给其他经销商;
三是尽管受托方可能被要求向委托支付一定金额的押金,但是其并没有承担对这些商品无条件付款的义务。
委托代销业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是什么
对于委托代销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原则上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3]38号)的规定执行: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但实务中的情况相对复杂些。有的代销业务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就已经收款了,有的代销业务因各种原因没有及清算,造成委托代销清单的获取时间拖得过长。故2005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这些问题,特别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中对纳税义务的时间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依据这个规定,主管国税局要求贵公司就代理商拖欠达一年及以上的未结算代销货物计缴增值税的决定是正确的。
委托代销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确认。
委托代销业务确认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并不代表也确认了所得税纳税义务,确认所得税纳税义务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执行。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相比增值税的规定,确认所得税纳税义务因考虑与会计制度相衔接,所以规定的条件较多,在委托代销业务中强调了代销清单的作用。
以上就是关于作委托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的详细介绍,更多与作委托代销业务有关的内容,请继续关注比网校,希望本文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