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为什么要先预缴税款
税收属地原则亦称"属地主义"、"属地主义原则"、"领土原则"。以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项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一国政府行使的征税权力,受该国的领土范围制约。领土包括领陆、领水(内水和领海)、领空等。一国政府只对纳税人来源于本国领土疆域内的收入或所得依照本国税法规定征税,而对纳税人来自国外的收入则不予征税。按照属地原则的要求,任何一国的征税权力不能侵入别国的领域,即不能对发生于别国的收入或经营活动征税。但对于别国的法人或个人即本国非居民或非公民在本国领土范围内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及获取的各种收入,则有不容置疑的征税权力。按属地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为"地域管辖权"或"收入来源地管辖"。
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
(1)属地原则。是指一个国家以地域的概念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原则。属地原则可称为来源地国原则,按此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称作税收地域管辖权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它依据纳税人的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境内,来确定其纳税义务,而不考虑其是否为本国公民或居民。
(2)属人原则。是指一国政府以人的概念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原则。属人原则可称为居住国原则,按此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作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公民税收管辖权。它依据纳税人与本国政治法律的联系以及居住的联系,来确定其纳税义务,而不考虑其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领土疆域之内。
预缴增值税所需资料有哪些
建筑企业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在劳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需要提供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相较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预交增值税"为增设科目,此设置基本参照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总括了"营改增"后增加的4种需要预缴税款的情形,量身定做单独设置的科目,财税处理逐步和谐趋同,会计核算一目了然,纳税申报简单快捷,财报列示信息对称,"营改增"会计处理豁然开朗,账务处理简单明了。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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