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和分公司合并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0-03-27分类: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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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公司和分公司合并所得税

  一、总分机构汇总纳税:

  1、包括两种情形:

  (1)居民企业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汇总纳税;(自动汇总)

  (2)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可以由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务审批)

  2、居民企业对于非法人营业机构的汇总纳税现行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

  (2)《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

  二、贵公司的分公司以前是单独缴纳税款,2008年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后,属于自动汇总纳税,对跨省市的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按财预[2008]10号和国税发[2008]28号处理。

  企业合并后资质如何合并

  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注销登记的)、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注销,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后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申请变更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被合并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注销证明。

  3、被合并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注销申请。

  4、合并方案。

  5、合并前原企业重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6、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人员、工程业绩及相关设备的分割、合并情况。

  7、合并后新企业验资报告。

  8、合并后新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9、合并后新企业章程。

  10、合并后新企业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

  11、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主要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后签署明确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类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工作的通知》

  公司合并员工有赔偿吗

  公司合并之后,原有的劳动关系不变,职工也无需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被合并公司的员工,因薪酬、岗位、福利等因素变化,则员工有权自由选择去留。若员工选择离开,公司需要对员工进行相应的补偿。《合同法》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员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来承继。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的规定,只要新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有在新公司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重新计算工龄时,才可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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