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费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营改增后,餐饮服务属于个人消费,不可以抵扣。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因此,差旅费中的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票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0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业务招待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接待和招待,如招待客户、供应商等发生的餐费,应属于税法规定的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职工福利费用于职工福利用餐、内部聚餐等福利支出,应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工作餐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员工必要的工作用餐费用,属于企业正常的成本费用,应根据发生用途归集到相应的成本费用中。如员工到外地出差,途中发生的餐费,应列入差旅费;组织员工到某个山庄召开会议,中午安排工作餐,应列入会议费;召开董事会,安排董事就餐,应列入董事会费;请装修工装潢办公室,公司中午为其提供盒饭,这笔餐费就是成本。《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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