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差额账务处理
答:因生育津贴是按照产假天数计发的,所以在计算过程中须先将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折算成日标准,然后再乘以天数。但生育津贴是以30天为标准计算日标准;而对于月工资而言,通常是以21。75天(计薪天数)为标准来计算日工资。
对于生育津贴差额主要有以下两种方法:
1、差额部分=(职工月工资-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
即,职工月工资÷30×产假天数-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
2、差额部分=职工月工资÷21。75×产假期间的计薪天数-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
至于其账务处理,一般可以这样做:
1、计提工资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3、收到社保局返还的生育津贴时,
借:银行存款
贷:管理费用
4、若收到返还的津贴还需支付给职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生育津贴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我国目前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职工按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取得的生育津贴是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的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虽然穗地税发[2009]148号文第九条:"补足生育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部分,同样属于生育津贴的性质,按财税[2008]8号文的规定执行",该条规定虽然已经失效,但由于财税[2008]8号文仍有效,因此,员工按《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取得的生育津贴仍可以适用上述免税政策。
2、生育津贴的账务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实际是社保发放的,企业支付工资薪金实为垫支。因此,企业支付时不能将垫支的工资薪金作为费用进行核算,而应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支付工资: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生育津贴
贷:应付职工薪酬
企业收到生育津贴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生育津贴
营业外收入
或者
借:银行存款
营业外支出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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