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购买粽子分录怎么做
发放粽子或其他实物属于非货币性福利。
《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规定非货币性福利应当按公允价值计量。比如,企业给员工发放购物卡,一般会在购买时确认“预付账款”,在发放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关于这部分的账务处理与上个案例类似,需要将实物的公允价值合并到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此不再叙述。我们着重探讨企业可能发生的其他纳税义务。
(1)企业自己生产的粽子或其他实物发给员工作为福利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如果是食品企业,在端午节给员工发放了粽子作为福利,那么是视同销售,应该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期末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如下:
计提时:
借: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公允价值+相关税费)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企业以外购的粽子或其他实物发放给员工作为福利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企业将购进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的则必须做进项税额转出。”如果企业是从别的地方买进的粽子,账务处理就相对简单,会计分录如下:
计提时:
借: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企业将粽子或其他实物送给客户作为福利
提到了端午节给员工的节日福利,就不得不说一下企业给客户送粽子的账务处理。因为客户属于公司外部人员,所以会计分录就不是“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而是“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企业涉及到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参照上面(1)(2)的处理。但是客户的个人所得税,需要企业按照“其他所得”项目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
端午节,公司买了粽子要交税吗
首先是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
若公司是将自产的粽子用于职工福利,则作为视同销售处理,需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若公司是将外购的粽子用于员工福利,则这部分的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其次是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所以企业发放粽子属于职工获得非货币性福利,应按照公允价值并入发放当月的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中,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最后是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购入粽子的费用是记做企业员工的福利费,如果明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福利费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则超过部分的金额还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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