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挂牌佣金入账怎么处理
企业为取得土地支付的拍卖土地佣金和土地服务交易费属于外购土地的成本,应计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土地拍卖佣金如何收取?法律依据是什么?
1、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
2、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3、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土地拍卖佣金进土地成本还是进当期费费用?
所得税处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通过拍卖行竞拍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给拍卖行的佣金,应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的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就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根据上述规定,通过拍卖取得的土地,契税计税价格为土地成交总价款,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因此,纳税人支付的拍卖佣金,属于支付给国家的费用支出。该拍卖佣金组成土地的成交总价,需计入土地契税的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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