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
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处置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将要处置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发生清理费用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应缴税费等
处置的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贷:固定资产清理
清理净损益:
如果是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如果是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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