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用产品怎么结转销项税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情形中涉及使用自产货物有关的包括:①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②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③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药物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质量检验、化验以及改进一类的实验,应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不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如果是将自产产品大量用于研制新药,则属于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该按视同销售处理。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在视同销售问题上有什么不同
一般而言,视同销售是税企差异的结果,由于税法与会计准则的核算口径不同所产生的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的差异。即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依据税法的规定,税收上应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增值税存在视同销售行为;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但二者在确认视同销售时存在一定差异: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是为了避免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维护增值税“环环征、环环扣”征收链条的完整;而企业所得税是法人所得税,视同销售是为了体现货物所有权在不同法人之间的权属转移以及税法的公平。
(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采取列举法确定视同销售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则是采用概括法的方式明确视同销售范围;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均采取列举法确定视同销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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