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
在月末(季度末)计提企业所得税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同时做如下分录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费用
在实际缴纳时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预交所得税后如何做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
纳税人应在次年5月底之前向主管税务局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
2、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复印件;
3、纳税人报关的会计决算报表、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年终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4、纳税人书面申请或其他说明材料。
收到退税款,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400
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只允许次年抵扣的话,因为,“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借方余额400元。所以,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2009年一季度计提:假定是600元
借:所得税费用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600
如果小于400元,下季度再抵扣,直至抵扣完毕。
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200
贷:银行存款200
这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科目本季度无余额。
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纳所得税额”栏填600元;“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栏填400元;“应交补(退)所得税额”栏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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