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门禁道闸和系统入固定资产还是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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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处置收入交税按什么计算
1。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第一、属于企业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第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以使用过的货物;
第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其中有一个条件不具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游艇、摩托车,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3。销售不动产(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销售房屋建筑物的上营业税。
对于销售所产生的净收益缴纳所得税。
处置固定资产并不一定都要交纳营业税,如果处置的固定资产是不动产,象房屋、建筑物等,在处置时要按实际处置收入的5%交纳营业税,如果处置的是设备等,则不需要交纳营业税。
关于增值税的处理。如果处置收入超过固定资产的原值,还要按17%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如果没有超过原值,则免交增值税。这里三级明细是销项税。
关于固定资产处理有哪些相关规定?
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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