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等可否抵扣进项税
不能。
在无形资产中,软件在购入时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入其他无形资产是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无形资产,如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国家没有规定购入无形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一些地方还有明确的规定,如,《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第241号)第六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一并购入的软件,构成固定资产原值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购入的其他软件如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二)(六)项规定的项目,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无形资产为何不能抵扣进项税?
购入的软件用于生产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就目前的税收政策来讲,应该区分几种情况来讲。
第一,应区分软件和软件产品的概念。软件和软件产品是两回事,仅就软件来讲是指一系列按照特定顺序组织的计算机数据和指令的集合,简单的说软件就是程序加文档的集合体。当然它是无形的,企业销售软件,如果仅仅是销售软件的话,应该交营业税,而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销售软件产品应交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国家对销售软件产品还有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财政部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根据上述两个文件(注:国税发[2000]84号已经废止,但是在无新规定之前还可以借用)规定可以看出:外购的软件产品,主要是以软件是否单独计价来划分为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如果属于无形资产的,进项税额就不允许抵扣。属于固定资产,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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