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福利的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这个分录,分三步写:
(1)购进时: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使用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期末计提职工薪酬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用于集体福利的固定资产和材料的进项税额是否能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入的同时符合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而,公司购入的锅炉并非专门用于家属区供暖,而是同时用于车间生产经营,属于混用的机器设备,可按上述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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