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交增值税的会计分录
首先,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分录包括:预缴税款、本月缴纳本月的应交增值税和本月缴纳以前期间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前两个都是预交税款,然后分别是本月缴纳本月的应交增值税和本月缴纳以前期间应交增值税:
1、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
2、企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预缴的增值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3、企业本月缴纳本月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企业本月缴纳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程序
(1)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①《税务登记证》副本;
②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③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④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以上就是关于一般纳税人交增值税的会计分录的详细介绍,更多与增值税会计分录有关的内容,请继续关注比网校,希望本文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