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多会员企业聘请个人为本企业提供独立劳务,作为支付劳务方,企业需要为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现在新个税政策已正式出台,我们看看“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有何差异?
一、政策依据
对比 |
旧政策 |
新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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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税 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次修正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6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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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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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次”的概念 |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600号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7号)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
二、政策分析
由上述政策可见,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企业,需扣缴的税款和以前是一样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中也有所说明:“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方法,基本平移了现行税法的扣缴方法,特别是平移了对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费用按八百元计算的规定。这种预扣预缴方法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来讲既容易理解,也简便易行,方便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操作。”
这种预扣缴方法,无疑会使提供劳务报酬的纳税人须在次年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大多还存在退税的情况;由于社保的监管日益严格,部分企业希望通过支付员工“劳务报酬”的方式减少社保的缴纳,建议还要考虑企业预扣缴个税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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