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核定扣除农产品进项税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规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因此,2019年4月1日以后,如果你公司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则对应的扣除率为13%;如果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则扣除率为9%。
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02凭票扣除农产品进项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购进农产品,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可依据收购发票或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票面金额*9%计算抵扣进项税;如果购入农产品用于加工适用13%税率的货物的,可以在领用时加计1%计算抵扣进项税;
填表:小保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的面包加工企业,2019年5月底收到购入的玉米,取得农业合作社开具销售的一张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00000元。6月10日领用该批玉米加工面包。
该笔业务,5月购入玉米入库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100000*9%=9000元;
6月申报时5月的增值税时,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6栏次填列:
6月领用玉米用于生产适用13%税率的面包时,该笔玉米可以加计1%的进项税为100000*1%=1000元;
7月申报6月的增值税时,该笔进项税填列在附表二8a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农产品,取得开具3%的专用发票的,入库时按发票上不含税金额*9%计算抵扣进项税;领用用于生产13%的货物的,加计抵扣1%的进项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或进口农产品,取得9%的专用发票的,按发票金额认证抵扣进项税;领用用于生产13%的货物的,加计抵扣1%的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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