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料的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20-03-11分类:注册会计师考试
  甲供材料的会计处理是大家一直很关注的问题,很多小伙伴在工作中时常会遇到。在本文,比网校将针对甲供材料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为大家做一个详细的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所谓“甲供材”,是一种俗称,即指发包方自行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以供工程承包方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没有“甲供材”属于禁止行为的相关规定。现实中,“甲供材”的现象比较普遍。本文从税务处理及会计处理两方面,对“甲供材”的有关问题进行阐述。

  “甲供材”的会计处理

  在实践中,“甲供材”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以下两种:

  工程承包方对于“甲供材”部分只缴税,不开票,发包方发出“甲供材”时,

  借:在建工程——××工程(按材料实际购买价)

  贷:工程物资(按材料实际购买价)

  工程承包方:

  在收到材料及以后发出材料时,不进行账务处理,通过备查簿登记管理,“甲供材”部分不反映在工程承包方的“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等科目。

  此方法不能反映真实的会计信息。由于发包方在材料发出时,直接计入了在建工程的成本。因此,在最终结算的环节,工程承包方对于“甲供材”部分只缴税,不开票。工程承包方需要按“甲供材”的实际购买价缴纳营业税,但只能按预算价开具建筑业发票。

  发包方在材料发出时,

  借:预付账款(按材料预算价)

  借(或贷):在建工程——××工程(材料预算价与实际购买价差额)

  贷:工程物资(按材料预算价)

  工程承包方在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按材料的预算价),

  贷:预收账款(按材料的预算价)

  期后,若用于工程时,结转至“工程施工——成本”科目。

  由于发包方发出材料时,按材料预算价作为预付账款,未入工程成本,只是按预算价与实际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直接进入了工程成本。此时,工程承包方需要按“甲供材”的实际购买价缴纳营业税,但只能按预算价开具建筑业发票。

  “甲供材”的税务处理

  1.营业税

  对于发包方提供部分建筑材料,工程承包方提供其余建筑业劳务的工程业务,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等规定,工程承包方为纳税人,应就本身全部实际收入和“甲供材”金额合计部分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发包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换而言之,按上述计税依据征收营业税时,有以下三种情况例外:一是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二是提供建筑业中装饰劳务的;三是发包方(甲方)提供设备的,设备金额不作为计税依据。

  这里需要提醒企业注意的是,特殊工程的设备和材料会有特殊规定,如通信线路工程、输送管道工程。具体设备名单的范围可按照各地的规定执行,如浙江省的企业以浙地税函〔2004〕436号文件为准。

  另外,对于工程承包方要注意的是,在制定工程造价预(决)算时,应该将“甲供材”金额部分承担的相应税费考虑在税金项目中,这样,才不至于自己承担额外的税收。

  2.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筑业采取预收款方式的,收到预收款时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将发包方把“甲供材”提供给工程承包方视为发包方以材料方式预付款,工程承包方取得“甲供材”时,就应该缴纳营业税。但是在实践中,工程承包方无法取得“甲供材”的实际购买价。同时,在工程决算环节,涉及多提供材料或少提供材料时,双方还需要重新计算相应的金额。因此,“甲供材”在工程最终决算环节一次性缴纳营业税比较合理,也便于税务管理。

  3.企业所得税

  目前,对甲供材款并入工程款征收所得税暂无明确的政策依据。按照某些地方税务机关的批复理解,对实行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的建安企业征收(预征)所得税时,其计税依据应暂不包括甲供材款。

  4.税收征管要求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实践中,“甲供材”问题是复杂多变的。在尚未统一规定之前,建议纳税人在处理相关业务时,遵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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