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0-03-07分类:注册会计师考试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是大家一直很关注的问题,很多小伙伴在工作中时常会遇到。在本文,比网校将针对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内容为大家做一个详细的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对于工资薪金的核算,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权责发生制是指:

  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同时,《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修订)》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计入资产成本的除外。

  因此,企业在核算职工工资时,一般是做如下会计处理:

  1、计提当月的职工工资时

  借:管理(销售)费用或相关资产成本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发放工资时,要计算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保及公积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代扣个人部分)

  —住房公积金(代扣个人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银行存款

  注:如果在计提工资的当月,如果公司已先行代个人缴纳了个人承担的社保和公积金,在当月应该先通过“其他应收款”挂账,在次月扣回时再冲减“其他应收款”。

  对于职工工资薪金所得,在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申报方面,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通过上述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是在实际支付时由企业进行扣缴,并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入库。在实际业务中,由于各个企业发工资的时间不同,有时候工资所属期与税款所属期会出现差异,需要大家注意。

  下面举个例子来看一下。

  1、小保公司在1月份计提张三的工资10000元,在当月发放并代扣个人社保1000元和公积金1000元,不考虑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下,小保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1月份计提并发放工资

  借:管理费用—工资1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10000

  同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10000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90

  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社保1000

  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公积金1000

  银行存款7910

  (2)2月份申报缴纳个税

  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90

  贷:银行存款90

  缴纳代扣的社保和公积金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社保1000

  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公积金1000

  贷:银行存款2000

  小保公司1月份发放工资时扣缴的个税在2月份进行明细扣缴申报,税款所属月份应为2019年1月,与工资所属期一致。

  2、小保公司在1月份计提张三的工资10000元,在2月发放并代扣个人社保1000元和公积金1000元,不考虑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下,小保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1月份计提工资

  借:管理费用—工资1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10000

  (2)2月份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10000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90

  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社保1000

  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公积金1000

  银行存款7910

  缴纳代扣的社保和公积金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社保1000

  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公积金1000

  贷:银行存款2000

  (3)3月份申报缴纳个税

  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90

  贷:银行存款90

  小保公司1月份计提的工资在2月份发放,2月份扣缴的个税在3月份进行明细扣缴申报,税款所属月份应为2019年2月,与工资所属期不一致。

  上述两个例子中的个税申报都是符合现行税法规定的。但是在我们日常答疑中,发现仍有个别单位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在此提醒一下,如果单位继续不按规定的时间办理扣缴申报,将会对本单位纳税人2019年度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产生重大影响,希望引起大家注意。

  以上就是关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详细介绍,更多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相关的内容,请继续关注比网校,希望本文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