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内阁制度起源于都铎王朝时期枢密院的外交委员会,从16世纪初直到18世纪初,内阁制依然处于萌芽状态。
责任内阁制的含义
责任内阁制又称“议会内阁制”。是指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18世纪初始于英国,由枢密院的外交委员会演变而来。内阁制与议会制相适应。实行内阁制的国家,内阁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一个政党或几个政党联合组成,对议会负责并受议会监督。议会通过“不信任案”时,内阁必须总辞职,或提请国家元首下令解散议会,举行改选,以决定原内阁的去留。有的国家,虽称政府为内阁,但政府并不对议会负责而由君主或总统直接操纵,这不是内阁制,而是二元制的君主立宪制或总统制。
责任内阁制的原则
1、内阁由下院多数党单独组成,内阁大臣必须是下院议员,多数党的领袖为内阁首相,有任免内阁大臣的权利。
2、内阁实行集体负责制,对外必须全体一致,并与首相共进退,共同负责政府的行政事务;
3、内阁失去下院信任时,应全体辞职权或通过国王解散议会(下院),重新选举,由选民(新议会)决定内阁的存留。
责任内阁制的形成过程
形成过程:没有任何成文法律为依据,依靠惯例形成的。
起源: 16—18世纪初,枢密院中外交委员会;
形成:18世纪早期,英王退出内阁,沃波尔主持内阁会议;
发展:18世纪后期,形成内阁可以提前大选例;
完善:19世纪上半期,两党制度建立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