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师考试网培训课程

发布时间:2022-03-29 13:28:22
经济师精华课 -- 全科
免费速领

经济师考试网培训课程,在经济师培训领域环球网校几乎没有对手。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每天3个高频考点四十九

法律

145、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主要发生在下列场合:

①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如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履行合同债务变更为损害赔偿债务;

②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而变更合同;

③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的,有重大误解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变更权变更合同;

④因情势变更使合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合同。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的形式变更合同的,不必经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当事人一方因重大误解或情势变更而提出变更合同请求的,一般应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

二、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在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提前消灭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二)合同解除的方式(如图)

1.协议解除

根据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经协议解除合同的,实际就是通过订立一个新的合同来解除原来的合同。

2.基于解除权的解除

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即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单方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可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不必经对方的同意。所以,基于解除权解除合同属于合同的单方解除。

(1)约定解除与协议解除的区别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前,当事人一方根据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而解除合同的行为。我国《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46、违约责任

147、公司法和公司概述

一、公司的类型

狭义的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的种类、性质、法律地位、财务制度、组织机构及其运作以及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与清算。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仅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特征

(一)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公司的设立目的,公司的各种运营活动都是为谋取经济利益

(二)公司具备法人资格:作为法人的公司有如下特点:

①依法设立

②公司有独立的财产,公司对公司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分离。

③公司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公司以章程为存在和活动的根据

公司章程对内是公司的自治宪法,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章程对外是公司的宣言书,公众可通过公司章程了解公司并作出是否与公司进行交易的商业决策。

三、公司设立条件

公司设立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以上就是关于经济师考试网培训课程的详细介绍,更多与经济师培训有关的内容,请继续关注比网校。

经济师课程免费试听

经济师网课讲师

相关文章
经济师考试资料
热门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