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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28 11: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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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考点及母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一、概念

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因实现劳动和社会保险权利、履行劳动和社会保险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二、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

待遇复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范围

(一)人力资源行政争议范围

(1)对人社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关闭、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人社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

(3)对人社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不服的(1)重新就业;

(4)对人社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不服的;

(5)认为人社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认为人社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7)认为人社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范围

(1)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2)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3)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4)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5)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3)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先行支付的追偿决定不服或者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不属于行政争议的范围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行为;

(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调解等行为;

(5)已就同一事项向其他有权受理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6)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经典例题】

关于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说法,错误的是( )。

A.用人单位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B.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C.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D.用人单位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涉及社会保险内容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答案】D

【解析】《社会保险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调解等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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