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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17 15:3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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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方法的种类

《银行结算办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经济事项往来,除了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外,其余均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我国企业采用的转账结算方式主要有支票结算、银行本票结算、银行汇票结算、汇兑结算、托收承付结算、委托收款结算和商业汇票结算7种。不同的转账结算方式,不仅其使用范围、操作要求不一致,而且使用的账户和账务处理也不完全相同。

1.支票结算

支票结算是由付款单位签发支票,通知银行从其存款中支付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它适用于同城间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其他款项的结算。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只能提现不能转账,转账支票只可转账不能提现。支票的结算起点为100元,付款有效期限为10天。支票一律记名(除定额支票外),在经过批准的地区可以背书转让。对企业签发的空头支票或印鉴不符的支票,银行除退票以外,还要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2.银行本票结算

银行本票结算是申请人将款项缴存银行,由银行签发本票,并据以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结算方式。它适用于同城范围内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及其他款项的结算。银行本票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两种。定额本票的面额分别为1 000元、5 000元、10 000元、50 000元。银行本票的付款期限2个月。银行本票一律记名,也可以背书转让。

3.银行汇票结算

银行汇票结算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汇票交汇款人据以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一种结算方式。该方式适用于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向同城、异地支付的各种款项,具有应用范围广、使用灵活的特点。银行汇票采用记名方式,可以据以进行转账,也可以支取现金。银行汇票的付款期限为1个月,在有效期内可分次支付或转汇,也可背书转让。

4.汇兑结算

汇兑结算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通常适用于异地间资金调拨、企业之间清理结算尾款和先款后货的交易事项。汇兑结算安全、方便,又无金额起点,所以应用较为广泛。对于销货单位,如对购货单位的信用状况了解不够,应采用先款后货的方式销售。如先货后款,可能出现货款不能收回的情况,增加企业的结算风险,所以应慎重选择。

5.异地托收承付结算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售、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异地托收承付的结算金额起点为每笔10 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为1 000元。按托收款项划回的方法的不同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方式。

6.委托收款结算

委托收款结算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委托收款结算的款项划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方式。委托收款和异地托收承付都是由收款单位主动收款的结算方式,区别在于委托收款结算更加灵活、简便。它不仅适用于异地而且也适用于同城结算,不但能够用于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同时也能够用于一切在银行或金融部门开立账户的单位各种款项的结算。委托收款结算无金额起点的限制,不强调双方的经济合同,不以发运商品为托收的前提,结算中双方发生的争议,由双方自行处理,银行不负责审查拒付理由。

7.商业汇票结算

商业汇票结算是由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商业汇票,由承兑人承兑汇票,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票据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其中承兑人为付款人的称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为银行的称为银行承兑汇票。

与前述几种结算方式相比较,商业承兑汇票为延期票据,而其他结算方式所使用的票据为即期票据。商业汇票结算方式仅限于先发货后收款或企业之间订有赊销合同约定延期付款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没有约定延期付款合同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非商品交易不得采用这种结算方式。

商业汇票结算同城或异地均可采用,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可以背书转让,汇票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到期前,付款人应将票款交存开户银行,银行在汇票到期日将款项划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如汇票到期,付款人不履行付款义务,银行将汇票退还收款人,由购销双方自行处理,银行不负责付款。银行承兑汇票在签发后,应由付款人向开户行申请承兑;银行审核同意承兑并与付款人签订承兑协议,同时向付款人按票面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承兑手续费。付款人应在汇票到期前将票款交存承兑银行,票据到期日,承兑银行应无条件将票款划转给收款人。如付款人到期无力支付票款,承兑银行应为付款人垫付票款给持票人,对付款人按承兑协议规定作为逾期短期借款处理并加收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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